1、城市規劃
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
2、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生存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
設施范疇:
能源設施: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暖氣和新興太陽能設施等;
供、排水設施:包括水資源保護、自來水廠、供水管網、排水和污水處理;
交通設施:航空、鐵路、道路、橋梁、隧道、地鐵、輕軌高架等;
郵電通信設施:如郵政、電報、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互聯網、廣播電視等。
環保設施:如園林綠化、垃圾收集與處理、污染治理等。
防災設施:如消防、防汛、防震、防臺風、防風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3、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于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各種公共性、服務性設施,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及設計等機構或設施的建設用地。
工業用地:
城市中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的建設用地。
倉儲用地:
城市中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對外交通用地:
城市對外聯系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
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供應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施工與維修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綠地 :
城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特殊用地:
一般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質的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城市范圍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村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保留地:
城市中留待未來開發建設的或禁止開發的規劃控制用地。
4、居住區規劃
對城市居住區的住宅、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室外環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所進行的綜合性具體安排。